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区的某站下车。吉某觉得在斗殴中吃亏,遂在童某下车后尾随童某伺机报复。当童某行至该市C区一胡同时,吉某趁童某不备突然冲向童某并将其踹倒,政其重伤。吉某迅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21日,吉某被提起公诉。吉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地铁运营公司的监控录像表明二人在地铁上大打出手时,确是童某先动的手。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最终对吉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的原因是( )。
A.吉某的行为巳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B.吉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C.吉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D.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童某的侵害

2023-05-29



参考答案:D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釆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亊责任。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显然未受到童某的丧害, 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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