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关于该离婚案件,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如该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和好,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C.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D.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准许

2023-05-29



参考答案:A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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