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在一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县卫生局以甲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为由,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
甲企业认为县卫生局的这一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了该申请,但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后甲企业又针对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甲企业又对该处罚决定提出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企业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B.甲企业应以县卫生局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C.如甲企业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如甲企业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023-05-29



参考答案:A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亊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甲企业是针对原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故应以县卫生局为被告。AB两项错误。
该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C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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