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Dj^.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万元;E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 事f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 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 资扩股,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I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乙公 司货款达400万元。
下列关于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事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C.执行董事A兼任公司经理
D.执行董事A兼任监事

2023-05-29



参考答案:D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 章程规定。该法第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 人數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执行董事A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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