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胡某与李某合伙租用甲公司场地开设美容院,胡某负责业务的执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3年11月,美容院服务员赵某操作美容仪器不当,致顾客王某伤残。当王某提出赔偿要求时,美容院辩称,王某受伤系美容仪器质量不合格所致,因而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工商局投诉。胡某在得知王某的治疗费高达40余万元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在未退还美容会员卡余额的情况下,携款潜逸。后查明,该美容院尚拖欠甲公司半年的房租,且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本案中,应当对王某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赵某 B.美容院
C.胡某 D.李某

2023-05-29



参考答案:B

B【解析】本案中,美容院为一合伙企业,且进行了工商登记,王某在美容院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由相对方美容院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