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财产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二女,其子于1995年病故。张 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二女儿马飞及改嫁儿媳胡芳照料。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 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 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人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3-05-29



参考答案:B

B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故张桦集资入股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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