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宋某与金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但该企业成立后不久即陷入经营困境,至2012年6月1日,已欠银行贷款12万元。2012年6月2日,宋某的朋友刘某入伙。

2023-05-29

刘某入伙后,金某因其故意行为给合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对此,宋某和刘某决定将金某从合伙企业中除名。关于此次除名的说法错误的是()。
A.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金某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除名即生效
C.金某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除名生效后,金某退伙

参考答案:B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