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22时许,休假的民警小李在街边散步,突然听到一妇女大喊救命,发现一男子冉某和一妇女陈某因电动自行车碰撞而引起纠纷,冉某将陈某按在地上,正用车锁猛击其头部。小李拨打110报警请求支援后,立即上前制止冉某的行为。
小李在制止冉某犯罪过程中,冉某拒不服从,将小李手臂咬伤。后经鉴定,小李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冉某立案的罪名有:(多选)

2023-05-29

A.侮辱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参考答案:CD

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冉某并未侮辱他人人格,故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冉某因纠纷打伤陈某并且抗拒抓捕把小李咬伤,并非挑衅或滋事,不属于寻衅滋事罪。
冉某和陈某因电动自行车碰撞而引起纠纷,冉某将陈某按在地上,正用车锁猛击其头部,致使陈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冉某抗拒抓捕,咬伤小李,致使其轻微伤,在客观上符合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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