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2023-05-29



参考答案:D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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