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问:
(1)甲与丙之问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2023-05-30



参考答案:

(1)甲与丙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须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故该债权转让有效。
(2)乙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但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务人所欠债务为限。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第73条(代位权)。本案例较为简单。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在程序上的差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无效,但债权转让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对于债务转移而言,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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