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3岁)与吴某(12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周某便对吴某说:“去逗逗它,你看它到底有什么反应”。吴某便照办,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胡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老人胡某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
(1)老人胡某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吴某当时8周岁,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吴某当时12周岁且无个人财产,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5)玉器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若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023-05-30



参考答案:

(1)老人胡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3)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但是,周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5)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第129条(紧急避险)、130条(共同侵权)、《民通意见》第148条。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判别各类免责事由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