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女,46岁,工人。
2000年10月,周某来到担任动迁员的董某办公室,询问其母亲住所地相关动迁事宜及在动迁过程中如何能多得到补偿。董表示可以为周某办理假离婚,将周及其女儿作为“引进人口”列入其母亲住所地动迁时应安置的人数范围内,从而多得到房屋拆迁安置款。数日后周某将伪造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复印件交给董某,并要求董某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够提供方便。后来周某利用该方法共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 000元。事后,周某给董某1万元作为政策咨询费,董某收下。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023-05-30



参考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虚构离婚的事实,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 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3)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董某人民币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董某构成受贿罪。
(5)所以,对被告人周某应当按照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董某依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