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家电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刘某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刘某得知赵某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为了逃避有关机关的追查,刘某以红日家电厂的名义从赵某处购得成品油12吨,转手将成品油销售,获利8万元,刘某将违法所得占为己有。刘某得知赵某被抓获后,想去公安机关自首,在去公安局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刘某除了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了如下的事实:刘某曾主持红日家电厂集体会议,经研究后对进口机床进行投保,然后故意毁损进口机床,骗取保险金10万元。
问:(1)红日家电厂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刘某构成何罪?
(3)红日家电厂有无法定的量刑情节?
(4)刘某有无法定的量刑情节?

2023-05-30



参考答案:

(1)红日家电厂构成保险诈骗罪。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红日家电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其次,红日家电厂经集体研究骗取保险金,体现了单位的意志,符合单位犯罪的主观条件。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所以,红日家电厂构成保险诈骗罪。
(2)刘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保险诈骗罪。首先,刘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案中刘某盗用红日家电厂的名义直接从赵某处购买走私的成品油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红日家电厂只是刘某犯罪后用来掩护的工具,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即认定刘某个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刘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上所述,红日家电厂构成保险诈骗罪,刘某是红日家电厂的法定代表人,并主持研究决定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红日家电厂有自首情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本案中,刘某是红日家电厂为保险诈骗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4)刘某存在两个自首情节。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尽管是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但却是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其次,刘某在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所以,刘某所犯的两个罪都存在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