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为了购买汽车向甲借了3万元钱,甲多次向乙索要,乙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2004年7月的一天,甲得知乙要将3万元货款存人银行,在乙去银行的途中,甲将乙拦下索要3万元,乙不还,两人发生抓扯,甲便拿出水果刀威胁乙,随后甲将乙刺倒在地后拿走乙身上的3万元钱。经鉴定乙为重伤。甲被抓获后,提出他拿走乙的3万元钱是乙从事非法传销的违法所得,并提供了乙进行传销活动的办公场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将乙抑获。公安机关在对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乙1990年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月30日经裁定予以假释。
问:(1)甲构成何罪?
(2)甲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3)对乙裁定假释是否正确?
(4)对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023-05-30



参考答案: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甲拿走乙3万元现金是为了索取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但是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
(2)甲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是立功。本案中甲检举乙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故甲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乙裁定予以假释是正确的。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
(4)乙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传销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乙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非法经营罪所判处的刑期与抢劫罪的剩余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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