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023-05-30



参考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告我王某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所以应当撤销假释。
(2)第一,根据刑法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而言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无论前罪与后罪是否是同种数罪都要数罪并罚。所以尽管被告人王某的前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都是盗窃罪,但是还是需要进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还犯另外一个抢劫罪,所以应当将两个盗窃罪与抢劫罪一起进行并罚。第三,由于王某又犯新罪,所以应当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即12年先减去9年,将剩下的3年与后来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以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一起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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