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5月,其友乙(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由甲将手中的防汛款30万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乙给了甲1万元“好处费”。乙借款后3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后乙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023-05-30



参考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的职务的便利,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甲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防汛款挪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的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又收受贿赂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甲按照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乙为了获取30万元的防汛资金使用权,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甲行贿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
(5)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乙携带已经占有的防汛款潜逃,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6)由于乙犯数罪,所以对于乙应当按照行贿罪与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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