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张山因购货急需,由其同乡好友马乃作一般保证人,向另一个体工商户王如林借款5万元,在借款合同上马乃以一般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来,张山因经营不善,为逃债举家出走,下落不明。一年后债务到期,张山没有偿还债务。于是王如林直接向马乃索债。马乃以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王如林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张山的财产强制执行前,自己没有义务清偿为由,拒绝王如林的请求。王如林诉至法院,要求马乃履行保证义务,清偿张山所欠债务。
(1)张、马、王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2)这种关系是否变化,适用法律有否变化?
(3)马乃应否清偿张山所欠债务,理由和根据何在?

2023-05-30



参考答案:

(1)张山、王如林、马乃三人是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关系,张山与王如林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故张山的债务是主债务,马乃因在主合同中以一般保证人身份签字而成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从债务。
(2)马乃系一般保证人,依法理及担保法的规定,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的,则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该案中马乃系一般保证人,其以先诉抗辩权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有依据的,但后来债务人张山因逃债举家出走,导致债权人王如林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于是出现了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3)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担保法》第17条关于在一定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马乃应当清偿张山所欠王如林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