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谋犯罪。一天,三人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并对出租车司机丁使用暴力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和一张银行借记卡。甲、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之后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又对丁进行殴打,之后丁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甲、乙、丙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
本案中应该如何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

2023-05-30



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 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迫使丁无法反抗,强行抢走 丁的现金和银行借记卡,在三人取得现金和银行借记卡时,他们的行为就巳经构成了 抢劫罪既遂。对于抢劫罪的认定,是没有数额的限制的。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实施了冒用丁的银行借记卡并从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的行为,由于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由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甲、乙、丙三人在抢劫了丁的信用卡之后进行的,实质上是抢劫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不再单独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