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要定作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 A、B、C三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査后对C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一处能不能改一改?” C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天答复。第二天,C公司没有答复。第三天,D公司携带资料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D公司签订了定作1 200套校服的合同。C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学校与D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对C公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争执。
试分析:
(1)学校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
(2) A、B、C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来商谈是何种行为?
(3)学校与C公司之间发生了什么法律行为?
(4)学校与D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023-05-30



参考答案:

【详解】
该题考查的是如何判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来确定学校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行为的性质以及A、B、C三公司行为的性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由上述分析可知,学校所登载的公告根本不能满足要约的各项要件,系要约邀请。而A、B、C三家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通过分析学校与C公司之间就要约内容更改的商谈行为来确定二者之间的行为性质。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是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是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依《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判断,学校并没有作出与C公司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其行为构成反要约,二者还处于商谈阶段,合同并没有成立。最后,分析确定学校与D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与D公司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同,因此,学校与D公司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