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收藏名画一幅,并为其保险。现甲将此画转让于乙,双方约定,乙当日付一半价款,名画所有权转移于乙,另一半价款3日内付清,价款付清交付名画。乙当日给付一半价款,一周后,乙仍未清偿欠款,甲家因雷击失火,名画毁损。甲向乙索要欠款,乙要求甲退还已付价款。

(1)此画风险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2)谁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说明理由。
(3)谁的主张可以成立?说明理由。

2023-05-30



参考答案:

【详解】
(1)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这是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三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四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五是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或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六是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七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八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上述风险责任负担的一般规则,本案中,乙作为买受人,因其违约未清偿价款,使得名画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即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原则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甲在名画所有权转移后,对保险标的巳无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保险人亦可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并不当然转移于受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甲在没有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转让标的物,但此转让并未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画为在甲家因雷击而失火),乙可以取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3)甲、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名画所有权已转移给乙,甲有权要求乙付清欠款。名画因不可抗力毁损,甲对于不能交付名画不承担责任。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