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2023-05-30

A.与 A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B 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A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可见,BCD三项都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