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销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下能成立的根据?

2023-05-30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CD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引《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其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可以支持甲公司的主张。B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2)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使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B项不能支持甲公司的主张。D项,依《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