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请分析: (1)何谓“一般保证”?何谓“连带责任保证”? (2)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2023-05-30



参考答案:

(1)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2)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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