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试分析: (1)如何理解第2款中的“其他罪行”? (2)第3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有何区别?

2023-05-31



参考答案:

(1)所谓“其他罪行”,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罪名。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第3款规定的是坦白,前两款规定的是自首。①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③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犯,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