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而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枪中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 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会走火。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应如何认定甲、乙、丁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023-05-31



参考答案:

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毒杀丙,甲和乙达成了犯罪合意。乙购买毒药,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由于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  甲找巫婆丁施巫术咒死丙的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与甲杀害丙的故意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甲接受过安全使用枪支的培训,应当知道在擦枪前必须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是他没有这样做,以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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