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3-05-31



参考答案: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体现了统治者慎刑的思想,并有利于皇帝借宣扬“仁政”之机强化对司法权的统治。两朝的会审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传承关系,如明代的朝审是清代秋审和朝审的渊源,而大审制度则为明代所独有。故两朝的会审制度要对比记忆。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士、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 明朝的朝审。(2)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五种情况处理,分别是:①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者,奏请执行死刑;②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再押监侯办,留待下年秋审;③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④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驳回原省再审;⑤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 (3)秋审是刑事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保证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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