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2023-06-01

A: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B: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C: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
D: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代表

参考答案:C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