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3
考点: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职能。
案情: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2023-05-24 从业资格其它
案情: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问题: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
案情: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问题: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被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论审判公开原则。
案情:林某是个体户建筑商,王某是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林某跟王某说让他找找关系帮自己拿下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水电改造工程。王某于是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随即联系林某,林某即给其3万元,扣除给岑某的2万元,王某获取1万元好处费。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问题:(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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