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2023-04-24

[单选] 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 . 2013年5月1日
B . 2013年5月10日
C . 2013年6月15日
D . 2013年7月10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问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最后一期履行期为2013年7月10日,则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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