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05

A: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B: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C: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D: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

参考答案:C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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