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提出。

2023-06-05

A.城镇体系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修建性详细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参考答案:D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士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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