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发公司)于2014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B座)8层共5000㎡的商品住房。至2014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支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2016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了评估。

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应是( )。

2023-06-06

A、以1500万元作为评估值
B、以(1400+1580)/2=1490万元作为评估值
C、以2016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确定评估值
D、以2014年7月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确定评估值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居住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及难点处理。这是一个以过去时点(以2016年7月接受委托之日作为“现在时点”来看,2014年12月工程停建时是价值时点)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的实例,应以2014年7月至12月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为准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