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0 年 5 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登记用途为办公用的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 20 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装修与房屋一同由甲公司无偿收回。乙公司承租后,将该房屋装修改造成酒楼,并加盖了厨房,现该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该房屋进行拆迁估价。
 请问:
  1.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拆迁估价中如何确定该房屋的用途、面积?
  3.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乙公司的装修补偿?

2023-06-06



参考答案:

1.(1)拆迁估价中不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理由: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租赁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本案例,该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其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拆迁估价中不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规定为:①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②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③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3.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或乙公司的装修补偿应与出租人协商解决;或乙公司应得的装修补偿应为甲公司从拆迁人处得到的装修补偿款(或根据时点的装修的现值)减去租赁期满后装修的残余价值。
  (2)理由: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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