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称甲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建于 2010 年的某项目一期的一幢毛坯双拼别墅进行司法鉴定估价,价值时点为 2014 年 8 月 25 日,评估单价为 25000 元/㎡。当事人以正在销售的该项目三期毛坯别墅定价 30000~35000 元/㎡为由,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为此发来质询函。甲机构调查了解到该项目三期为临湖独栋别墅, 2014 年 7 月底竣工并开始销售,销售活动中优惠力度较大。经复核,甲机构维持原估价结果,并对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
请问:
  1.甲机构书面回复的致函对象是谁?
 
 2.导致估价对象与该项目三期别墅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2023-06-06



参考答案:

1.甲机构复函的致函对象是人民法院。因为甲机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作的评估。 
 2.导致估价对象与该项目三期别墅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有:
  
(1)项目三期是临湖别墅,景观视野比估价对象好,价格自然相对高些。
  
(2)项目三期是独栋别墅,从市场定位、使用便利舒适性等方面要比估价对象(双拼别墅)要高、要好,价格自然也提高。
  
(3)项目三期定价虽高于估价对象,但其优惠力度较大,评估定价的参考标准是正常客观成交价格,而不是销售的挂牌价格,从这点来看,二者是无法比较的。
  
(4)项目三期是 2014 年 7 月底竣工的,而估价对象建于 2010 年,成新率较高,不论是用成本法还是比较法估价,都是促使估价对象减价的因素。
  
(5)项目三期建筑设计、开发成本可能与估价对象不同,在用成本法计算时,这一点可能是其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