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1)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2)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2023-06-07



参考答案:

(1)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王某的教育教学权。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尽一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学校不让王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王某的教育教学权。 (2)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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