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2023-06-07

A.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
B.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
C.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
D.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参考答案:D

公民死亡属于主体灭失,他们对房地产的产权也随之灭失。本案例中,陈友福死亡,已经不再是权力、义务的承担者,因而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