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交费方式为年交,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自杀条款的适用以合同复效日为起算日。因某甲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由于超过宽限期而失效。2002年6月4日,某甲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3年10月10日,某甲自杀身亡,其受益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08年真题]
保险公司应对此案()。
A.拒绝给付
B.通融给付
C.按比例给付
D.全额给付

2023-06-07



参考答案:A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