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2023-06-10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是考查刑法的题。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职务仅是仓库保管员,没有与歹徒搏斗的义务,为了保全公司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所以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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