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 22000 ㎡, 地下 2 层, 地上 5 层, 层高 3. 2m,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大堂 1 至 3 层中空, 大堂顶板为钢筋混凝土井字梁结构。 屋面设女儿墙, 屋面防水材料采用 SBS 卷材,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按合同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分包给 M专业公司。
基础工程施工前 M 单位编制了土方开挖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后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会同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 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 6 人组成专家组, 对《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专家组提出了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等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 论证会结束。
M 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后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便组织实施。
问题: 指出上述事件中的不妥之处, 并分别说明理由。

2023-06-21



参考答案:

不妥之处有:
①M 单位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②本单位总工程师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本项目参与各方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③专家组认为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该专项施工方案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深基坑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 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④专家论证会结束后, 专家组提出口头意见不妥。
正确做法为,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⑤M 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后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便组织实施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M 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后, 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 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