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商场2012年8月向某空调生产企业订购一批空调,并预付30%货款,2012年9月空调生产企业向家电商场发出空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空调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导致家电商场错过空调销售旺季,家电商场要求以原协议价格九折购进,并在协商达成一致前未支付剩余的货款,同时空调生产企业也扣留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批空调到货后,家电商场分别于9-12月陆续全部出售,并以合同约定价暂估空调的进货成本进行结转。
2013年8月,空调生产企业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考虑到家电商场已占用资金近一年,双方同意以原合同价购进这批空调,当月家电商场向空调生产企业支付购进空调余款,空调生产企业将原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递交给家电商场。
问题:
1.家电商场2013年8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 说明理由。
2.家电商场这批空调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时应怎样扣除

2023-06-21



参考答案:

1.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本题中家电商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超过了180日,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2.这批空调的成本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关凭证,不能补充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知识点】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