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务机关对其201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6月将自产的一批货物直接捐赠给职工子弟学校,价值60000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35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7月将闲置办公楼用于对外出租,累计取得半年含税租金56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6000
贷:管理费用——其他56000
(3)12月购入一辆小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2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0
贷:银行存款232000
要求:
分别指出甲企业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作出相应的调账分录。(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018年已结账,假设甲企业出租办公楼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2023-06-21



参考答案:

(1)会计处理不正确。甲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600
借:库存商品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8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92
(2)会计处理不正确。办公楼租金收入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5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收入)      50909.09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090.9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及附加)         50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54.5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2.7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01.82
(3)会计处理正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