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提供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2019年5月1日成立,5月1日至7月31日取得租赁收入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融资租赁收入1000万元,经营租赁收入200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不含本金)1800万元)。甲公司2019年8月共取得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经营租赁收入200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不含本金)300万元),当期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利息支出,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则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2023-06-21

A.24
B.22
C.43
D.45

参考答案:A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甲公司5-7月业务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计1200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计1800万元,其中的租赁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50%(1200/3000),所以不能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200×13%+300×6%-2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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