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1日,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6月5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价税共计10000元,其中专用设备6000元,服务费用4000元。该设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无残值。经统计,6月发生咨询收入价税合计120万元,购买纸张等耗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8万元,税金0.448万元。
(2)7月5日,向税务机关上交6月份的增值税款项。
(3)7月份共取得咨询收入不含税82万元;涉税鉴证不含税收入80万元;7月购进计算机5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万元,税金6.72万元。
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当月均通过了认证。(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做出2018年6、7月份甲公司上述业务的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

2023-06-21



参考答案: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6月份
①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增值税税控系统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000
贷:管理费用6000
②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0
贷:管理费用——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00
③咨询收入: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7924.53
主营业务收入1132075.47
④购买纸张耗材等:
借:原材料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80
贷:银行存款32480
⑤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3444.5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3444.53
备注:67924.53-4480-6000-4000=53444.53(元)。
(2)7月份
①缴纳上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3444.53
贷:银行存款53444.53
②咨询收入、涉税鉴证收入:
借:银行存款1717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200
③购进计算机价款42万元,税金6.72万元:
借:固定资产4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7200
贷:银行存款487200
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续折旧处理: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166.67
贷:累计折旧——增值税税控系统166.67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月折旧额=6000/(3×12)=166.67(元)。
⑤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
备注:97200-67200=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