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A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两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其中一个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另外一个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项目的建设规模均相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价税合计419.65万元,于2019年7月18日一次付清。境外A公司出租的该办公房于2016年5月购进。
  问题(1):境外A公司出租办公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理由
问题(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2023-06-21



参考答案: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9年7月18日。
  理由: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①增值税=419.65÷(1+9%)×9%=34.65(万元)
  ②城建税=34.65×7%=2.43(万元)
  ③教育费附加=34.65×3%=1.04(万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34.65×2%=0.69(万元)
  ⑤预提所得税=419.65÷(1+9%)×10%=38.5(万元)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故本例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4.65(万元)
  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后税务机关出具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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