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出售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将自产设备出售给乙公司,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成本9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设备回购,不含税回购价格为12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及回购业务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未将设备发出,乙公司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
要求:
(1)分析甲公司是否应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收入,并简述理由。
(2)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2023-06-21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设备出售给乙公司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即“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应秉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例中甲公司实质上是以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到期后还本还息。所以并不满足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
(2)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设备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1200-1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银行存款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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