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果汁饮料生产销售。2019年6月,包装物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39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
后附原始凭证: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1份:饮料包装瓶塑化剂超标,予以没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据1份:饮料包装瓶1批,金额30000元。
经核查,该批饮料包装瓶于2019年2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元,税额为4800元。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2月申报抵扣。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改正。

2023-06-21



参考答案:

包装物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有误。
2019年2月抵扣了进项税额4800元,现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当初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4800元进行转出。
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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