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果汁饮料生产销售。未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2019年6月,向林场购进苹果,取得销售发票。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苹果              1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后附原始凭证:
(1)销售发票1份:数量为25吨,金额为120000元;
(2)银行付款凭证回执1份:金额为120000元;
(3)入库单1份:苹果入库25吨。
注:根据仓库记录,苹果的期初余额0吨;入库25吨;生产领用20吨。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指出错误之处并编制调整分录。

2023-06-21



参考答案: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不正确。
入库25吨,应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0000×9%=10800(元)
同时,按照生产领用20吨,加计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0000×1%×20÷25=960(元)
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苹果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8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60
 贷:原材料                   8736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