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为某企业特制一批白酒,用自产原浆白酒500斤勾兑68°白酒980斤,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68°白酒生产成本为240元/斤。
(2)用外购已税原浆白酒勾兑56°白酒3000斤,销售1000斤,不含税出厂价250元/斤。
(3)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42°白酒500斤,不含税出厂价100元/斤,税务机关认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上月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价格为220元/斤。
(4)移送一批60°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260元/斤,门市部销售360斤,不含税价300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  )元。

2023-06-21

A.65292.50
B.33250.00
C.64680.00
D.65170.00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240×980×(1+10%)+980×0.5]/(1-20%)×20%+980×0.5=652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