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并销售进口分装的葡萄酒,201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购酿酒用高梁40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80000元。
(提示)该酒厂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8。
2.生产销售高梁白酒18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6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40.4元;该酒厂当期没收到期未退的高梁白酒包装物押金5000元。
3.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元,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4.进口葡萄酒30吨,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600000元,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40000元,保险费无法查明,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费并取得了海关填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向进出口货物代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了代理报关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元。
(提示)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葡萄酒进口关税税率10%。

(6)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2023-06-21

A.19198.41
B.15358.73
C.9432.28
D.12660.34

参考答案:C

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236.91+90666.55)×(5%+3%)=943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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