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4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约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2019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6万元。
  已知:原油资源税税率8%,本月取得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2)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2023-06-21

A.1530
B.15840
C.16881
D.1581

参考答案:B

(2)业务(2)销项税额=3000×(3+30)×16%=15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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